40.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入侵電腦罪?
(A)於公眾網站留言板,辱罵他人
(B)於個人網站上,張貼色情圖片
(C)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進入他人電腦瀏覽
(D)擅自將他人之文學作品放置網絡,供人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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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414), D(0), E(0) #3210135

詳解 (共 2 筆)

#6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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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58條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入侵電腦罪?
(A) 於公眾網站留言板,辱罵他人❌
於公眾網站留言板辱罵他人 — 這涉及誹謗罪,與電腦入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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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個人網站上,張貼色情圖片❌
於個人網站上,張貼色情圖片 — 這可能涉及淫穢物品罪或其他網絡犯罪,但不屬於電腦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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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進入他人電腦瀏覽✔️
  1. 根據刑法第 358 條 (入侵他人電腦罪)的規定,入侵電腦罪是指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2. 因此,根據選項:(C)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進入他人電腦瀏覽 — 這個行為符合入侵電腦罪的定義。因為它涉及非法破解保護措施並進入他人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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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擅自將他人之文學作品放置網絡,供人免費下載❌
 擅自將他人之文學作品放置網絡,供人免費下載 — 這涉及版權侵權,而非電腦入侵。

刑法第 358 條 (入侵他人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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