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B)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C)被告在庭時,得拘束其身體,並命人看守
(D)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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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8), C(180), D(12), E(0) #3210142
統計: A(25), B(38), C(180), D(12), E(0) #3210142
詳解 (共 4 筆)
#6055753
(A)
280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280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B)
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C)
282條: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282條: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D)
283條第1項: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283條第1項: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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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305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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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這是構成合法法庭的基本要求。
(B)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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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這就是「被告到庭原則」,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
(C) 被告在庭時,得拘束其身體,並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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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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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原則是「不得拘束」被告的身體。這是為了維護被告的人格尊嚴,並確保他能有效地進行防禦(例如,方便與律師溝通、查閱卷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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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 1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刑事訴訟法第 283 條 1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2 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
(D)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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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這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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