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有關第二審上訴管轄與上訴理由之補提,下列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原審法院為之
(B)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C)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D)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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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 C(72), D(81), E(0) #3210144
統計: A(138), B(1), C(72), D(81), E(0) #3210144
詳解 (共 4 筆)
#6481326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有關第二審上訴管轄與上訴理由之補提,下列何者錯誤?
(A)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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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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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真正有權力審理這個上訴案件(也就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是高等法院,而不是原審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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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選項 (A) 稱「向管轄原審法院為之」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地方法院)對上訴案件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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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 1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A)為之。 2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B)。 3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C)。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D)。 |
(B)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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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這就是所謂的「上訴理由強制記載主義」。
(C)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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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前段:「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D)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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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後段:「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這是駁回上訴前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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