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的住所地在高雄,於屏東亦有居所,一日甲於雲林打傷居所地在花蓮的乙,下列何法 院對於此案件無管轄權?
(A)高雄地方法院
(B)屏東地方法院
(C)雲林地方法院
(D)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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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4), C(13), D(227), E(0) #3210138

詳解 (共 3 筆)

#6049068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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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259
甲的住所地在高雄,於屏東亦有居所,一日甲於雲林打傷居所地在花蓮的乙,下列何法 院對於此案件無管轄權
(A) 高雄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
甲的住所地在高雄,因此高雄地方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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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屏東地方法院✔️(被告居所地)
甲在屏東有居所,因此屏東地方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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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雲林地方法院✔️(犯罪地)
犯罪行為地在雲林,因此雲林地方法院屬於行為地管轄,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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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花蓮地方法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包括以下情況:

  1. 犯罪行為地的法院(行為地管轄)。
  2. 犯罪結果發生地的法院(結果地管轄)。
  3. 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或居留地的法院(被告地管轄)。
乙的住所地在花蓮,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只有被告(甲)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才構成管轄法院,因此花蓮地方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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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749
這題考土地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題:
(A)高雄→被告住所地
(B)屏東→被告居所地
(C)雲林→犯罪地
(D)花蓮→被害人居所地(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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