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下列何者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 提起公訴?
(A)法官
(B)檢察官
(C)書記官
(D)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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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74), C(2), D(0), E(0) #3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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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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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下列何者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 提起公訴?
(A) 法官❌
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審判者,負責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並不負責提起公訴。如果法官又兼任起訴者,就會失去中立性,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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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察官✔️
  1.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 根據法條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如果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應當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審判。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起訴獨占原則」,即只有檢察官有權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1

1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C) 書記官❌
書記官是負責製作筆錄、整理卷宗等司法行政事務的人員,沒有提起公訴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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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察❌
警察是司法警察(官),負責犯罪的初步偵查、蒐集證據、逮捕嫌犯等工作。他們在偵查完畢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警察本身不能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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