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不能作為證據
(B)視案情輕重決定可否作為證據
(C)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之
(D)一律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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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 C(228), D(2), E(0) #3210139
統計: A(31), B(1), C(228), D(2), E(0) #3210139
詳解 (共 3 筆)
#6481298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律不能作為證據❌
此為「絕對排除理論」,但我國法律並非採此見解。法條規定的是需要「審酌」,表示並非一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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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視案情輕重決定可否作為證據❌
- 不完全正確。案情輕重只是「公共利益」考量的一部分,但並非唯一的決定因素。
- 法條要求的是更全面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衡量,而不僅是看案件本身嚴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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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之✔️
這句話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定,揭示了對於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法院應採「權衡原則」,在個案中具體衡量。
簡單來說,法院在判斷公務員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不可以用時,會像拿個天秤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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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放著「保障人權」(例如:取證的違法情節有多嚴重?侵害了被告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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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放著「維護公共利益」(例如:這個案件有多重大?這個證據對於發現真實有多重要?)。
法院必須衡量哪一邊比較重,才能決定這個證據最終是否能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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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D) 一律可以作為證據❌
錯誤。如果一律可以採為證據,將無法遏止國家機關的違法取證行為,也無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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