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下列有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事犯罪?
(A)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B)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C)闖紅燈
(D)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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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277), D(1), E(0) #32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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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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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下列有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事犯罪?
(A)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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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D) 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

刑法第 185-3 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A)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B)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D)。

(C) 闖紅燈❌
  1. 刑法第185條之3是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規定,主要處罰的是因服用酒精、毒品等物質而影響駕駛安全的行為。
  2. 闖紅燈 雖然是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其處罰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罰鍰、記點等),本身並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事犯罪。
  3. 除非闖紅燈的行為同時導致了人員傷亡,才可能另外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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