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普通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B)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後,拋棄
其權利
(C)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
仍繼續為之者,地上權不經終止立即消滅
(D)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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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8), C(67), D(469), E(0) #2800068
統計: A(62), B(78), C(67), D(469), E(0) #2800068
詳解 (共 5 筆)
#7012947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普通地上權」的消滅、拋棄與終止等相關規定,屬於民法物權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D)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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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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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民法第 836 條的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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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有地租約定的地上權中,賦予土地所有權人因地上權人違約而終止權利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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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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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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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是存在於土地上的權利,其目的雖是為了擁有建物,但權利本身並不附著於建物。即使建物滅失,地上權人仍有權在該土地上重建。因此,本選項的敘述與法律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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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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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人拋棄權利的規定,區分為「定有期限」與「未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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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限: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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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期限: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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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設定是「定有期限」,因此原則上地上權人需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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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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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36-3 條,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使用土地,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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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是一種形成權,需要由權利人(土地所有人)向義務人(地上權人)為終止的意思表示後,地上權才會向將來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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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稱地上權「不經終止立即消滅」,是錯誤的。必須經過土地所有人的終止行為,才會發生消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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