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國民教育法》第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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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歐柔柔 高三上 (2014/06/08)
教育部於98年即提出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 21校至40校者,置2人, 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 教育部依法補助各地方政府及55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聘用計579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縣市政府層級190人,國民中小學層級389人)。 100年8月補助各地方政府先行設置計216人(含縣市政府層級190人及100班以上之大型學校層級26人); 101年起將再行補助55班以上未達100班之國民中小學設置計363人。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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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113教甄上岸(感謝) 大二下 (2019/01/1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