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下列何者不是《高級中學法》第13條規定係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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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尼岑 國三下 (2016/06/18)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 第 1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 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 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 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或由職員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