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0依強制執行法,強制債務人到案,即所謂:
(A)拘提
(B)拘束
(C)拘留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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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8), C(5), D(28), E(0) #778546

詳解 (共 1 筆)

#1078478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拘束---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行為。是指一般人民在來不及向公權力請求協助時,得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例如自助行為對他人自由暫時拘束,以維護自身權益。
 
管束----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當人民有符合管束行為時,限制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其中若管束由警察所為時,必要時並得施以械具,管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管束。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祇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此種手段的處罰方式。係對違反社維法之人,施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加重可延長至五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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