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強制執行法,強制債務人到案,即所謂:
(A)拘提
(B)拘束
(C)拘留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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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9), B(27), C(29), D(110), E(0) #136631

詳解 (共 3 筆)

#2993094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管束: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1~3日,Max:5日)。

拘束:民法(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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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12
強執法 第21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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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84
強制債物人到案 是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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