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強制執行法,強制債務人到案,即所謂:
(A)拘提
(B)拘束
(C)拘留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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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9), B(27), C(29), D(110), E(0) #136631
統計: A(1369), B(27), C(29), D(110), E(0) #136631
詳解 (共 3 筆)
#2993094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管束: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1~3日,Max:5日)。
拘束:民法(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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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12
強執法 第21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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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84
強制債物人到案 是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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