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現甲為臺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新竹市選出之市議員,丙為臺南市選出之市議員,3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