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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學前特教組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3.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A)二
(B)三
(C)四
(D)五   年辦理一次評鑑。 .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wing 高三下 (2017/03/07)
評鑑:特教3.....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3/0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3/08)

原本題目:

53. 特殊教育法(民98)第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A)二 (B)三 (C)四 (D)五年辦理一次評鑑。 .

修改成為

53.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A)二 (B)三 (C)四 (D)五   年辦理一次評鑑。 .

6F
HYH 高一下 (2022/06/09)

特教四年

《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  (108年3月29日修正,4月24日公布)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普教五年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五條
1.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2 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53.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