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8.05.08)
第6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54. 特殊教育學校設定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101)第6 條特殊教育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