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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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心亮晶晶(108桃園正取 大三上 (2019/04/20)
教師法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 查看完整內容 |
3F 摩摩摩 高二下 (2020/10/14)
說明: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第31條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第31條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第40條提到教師組織,全文並無說到罷教權X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第42條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