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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教育原理與制度)(幼兒園、特殊教育、國民小學、中等學校)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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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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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5/11/06)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阿心亮晶晶(108桃園正取 大三上 (2019/04/20)

教師法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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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摩摩摩 高二下 (2020/10/14)

說明: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第31條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第31條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第40條提到教師組織,全文並無說到罷教權X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第42條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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