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賦優異國小生可縮短修業年限(一年)。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法〉第12條:1.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2.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3條:1.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2.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第7條:1.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2.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國民中小學:二年。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年滿幾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