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之淵源論,英美法系屬於不成文法系,單就美國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一部成文聯邦憲法
(B)尚無行政程序法典
(C)1803 年Marbury v. Madison 一案,樹立了州法優先原則
(D)非常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統計: A(5925), B(472), C(564), D(266), E(0) #364710
詳解 (共 6 筆)
美國無行政法院
(A)有一部成文聯邦憲法(O;美國憲法為世界第一部成文法)
(B)尚無行政程序法典(X;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方式和程序,有別於法院所適用的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dure〕。在美國,大多數聯邦行政機關的程序規則和規定都體現在《聯邦法規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之中)
(C)1803 年Marbury v. Madison 一案,樹立了州法優先原則(X;確定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D)非常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X;英美法系不分公法與私法。美國無行政法院)
維基百科 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莊園主馬伯利由於上屆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紳士」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的國務卿麥迪遜拒絕將委任狀下發,根據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最高法院對此具有初審管轄權,於是馬伯利直接向當時並無實權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狀。在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主筆的判決意見中,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理由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最高法院對此案並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雖然馬伯利未得到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衝突的基礎上,樹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由此開始,司法權成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第三種權力。
A:美國憲法乃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B:美國現行法制已訂有行政程序法 (但無行政法院)
C:Marbury v. Madison一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
D:美國屬於英美法系,是採「公私法一元論」,不強調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大陸法系才有司法二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