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行為論,表意人直接意欲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而為一定之舉動,稱之為:
(A)觀念通知
(B)意思通知
(C)情感表示
(D)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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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651), C(186), D(7428), E(0) #364712
統計: A(195), B(651), C(186), D(7428), E(0) #364712
詳解 (共 3 筆)
#4778296
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在學理上可分為:
(1)意思通知:乃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如對法定代理人的催告、對債務人的請求或對要約的拒絕、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如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受理代理權的通知或債權讓與通知、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感情的行為,如夫妻一方的宥恕或被繼承人的宥恕。 意思表示合致就一有效契約而言係一基礎要素。但法律亦將當事人主觀上的意圖於探索代表意思表示的言語或行為真意時加以審酌。
從合理客觀的標準去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或言語的表達,倘若此等言語與行為可表徵出當事人有同意的主觀意圖,
此時當事人真正且未表現出來的主觀上的意圖,已不重要。 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言語,就一個合理正常的人來予以觀察時,可確信他主觀上的意圖係希望成立一個契約,
此當事人不可主張他的此等言語與行為,僅係出於玩笑。
資料來源
意思表示: 是指表一人將其所欲發生一定司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外部的表示行為和內心的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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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03
那請問有其他答案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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