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Tsai Ling Yu 幼兒園下 (2012/12/21)
第十四條之一(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 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 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 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 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第二十四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