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 )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 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以下列何者為限?
(A)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B)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C)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D)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二次為限。(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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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5), C(59), D(3), E(0) #317448

詳解 (共 1 筆)

#165944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六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
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
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
,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
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予書面審核核定。
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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