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六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37年滿幾歲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