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情形,未經實任法官同意,不得為地區調動? (A)因法院員額增減者 ..-阿摩線上測驗
4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07)
地區調動實任法官可不經本人同意之情況.: 一、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 二、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五、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 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法n,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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