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各機關人員財務賠償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賠償責任,須經審計機關審查,並報奉監察院核定後,才得解除
(B)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支票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審計法 第 71 條(財務責任之解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