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重要或重大審計案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B)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處或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C)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由其答復詢問
(D)審計機關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且其情節重大者,得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並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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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3), C(79), D(483), E(0) #686036

詳解 (共 6 筆)

#1254771
第 16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
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
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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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563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D)難道是錯"得"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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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016
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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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763
第 11 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 (室) 以審核會議決
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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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769
第 26 條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
並答復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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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515
得與應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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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1596
未解鎖
審計法 第 11 條(審核會議)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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