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上述負責機關之長官,倘若違反而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時,應由下列何類機關依法追訴?
(A)該管審計機關
(B)該負責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C)該負責機關之上級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D)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71), C(70), D(447), E(0) #686038

詳解 (共 2 筆)

#970987

審計法第78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即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追訴,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15
0
#965568
審計法第78條
6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6352
未解鎖
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
(共 1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