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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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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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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8409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8409
年份:
103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49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上述負責機關之長官,倘若違反而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時,應由下列何類機關依法追訴?
(A)該管審計機關
(B)該負責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C)該負責機關之上級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D)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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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ROC 中華民國
2019/09/17
私人筆記#1726352
未解鎖
審計法 第 78 條(追繳執行及延誤之...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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