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A)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B)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聲復, 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30(C)各機關向審計機關之聲復案件若逾限者,審計機關得不予覆議,且聲復以 1 次為限-->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D)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聲復案件之答覆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10 日內,聲請覆議 -->30
37 下列有關審計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