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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58368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58368

年份:105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37 依姓名條例規定,有多款情事得申請改名,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更改?
(A)與祖父姓名相同
(B)與同校服務之同事姓名相同
(C)被人收養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執行滿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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