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瑪麗在越南出生,15 歲時為我國人收養,來臺後已合法居留 1 年多,請問得否申請歸化?
(A)須年滿 20 歲,始得申請
(B)須合法居留連續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始得申請
(C)須合法居留連續 5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始得申請
(D)現在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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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16), C(85), D(1204), E(0) #1481908

詳解 (共 7 筆)

#1673487
國籍法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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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602
國籍法第四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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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772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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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22
不用品行端正那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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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487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

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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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681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是說不用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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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770

國籍法 第4條第2項


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一、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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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45117
未解鎖
法規名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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