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傑克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但因愛臺灣,仍決定申請歸化,請問下列何項文件得免附?
(A)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B)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C)外僑永久居留證
(D)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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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973), C(159), D(324), E(0) #1481914

詳解 (共 7 筆)

#2699957

這條好愛考~補上法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

第9條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3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相當之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相當之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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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245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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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64
因為傑克在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就已經附過...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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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838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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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935

國籍法施行細則於106年06月08日修正

此題依據改為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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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399

實際看一下內政部提供的 "歸化國籍申請書" 表單如下圖,

右方我有標示綠底的地方,即是免附 "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的項目,希望這樣比較具體能幫助大家記憶~

6188f284342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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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843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免附。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免附。
五、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應一併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受家庭暴力且未再婚之證明文件。
二、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事實且未再婚之證明文件。但有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情事者,免附其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除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外,應一併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但行使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並依戶籍法為戶籍登記者,免附:
一、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
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監護、輔助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資料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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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7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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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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