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戶籍法規定,原則上遷出原鄉(鎮、市、區)幾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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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1161), D(11), E(0) #147295
統計: A(7), B(17), C(1161), D(11), E(0) #147295
詳解 (共 1 筆)
#857280
戶籍法第16條(遷出登記義務)
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或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II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應為遷出登記):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 我國籍 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IV 我國國民出境後,
未持我國護照或
入國證明文件
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或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II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應為遷出登記):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 我國籍 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IV 我國國民出境後,
未持我國護照或
入國證明文件
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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