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何處為之?
(A)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之派出所
(C)遷入地之派出所
(D)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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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0), C(15), D(581), E(0) #147299
統計: A(25), B(0), C(15), D(581), E(0) #147299
詳解 (共 1 筆)
#857291
戶籍法第26條(戶籍登記之受理機關)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 當事人 戶籍地之 戶政事務所 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
其登記 得 向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二、雙方
在國內 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 結婚 或 離婚,
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 向 (任一)戶政事務所 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
在國內 現有 或 曾有戶籍者,
在國外 結婚 或 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 稱駐外館處) 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
經驗證後 函轉 戶籍地或
原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 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
在國內 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外 結婚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駐外館處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 函轉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中央政府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 現住地 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 遷入地 戶政事務所 為之。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 當事人 戶籍地之 戶政事務所 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
其登記 得 向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二、雙方
在國內 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內 結婚 或 離婚,
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 向 (任一)戶政事務所 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
在國內 現有 或 曾有戶籍者,
在國外 結婚 或 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 稱駐外館處) 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
經驗證後 函轉 戶籍地或
原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 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
在國內 未曾設戶籍者,
在國外 結婚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駐外館處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 函轉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中央政府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 現住地 之戶政事務所 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 遷入地 戶政事務所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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