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戶籍資料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B)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
(C)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D)戶籍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66), C(31), D(2058), E(0) #147306
統計: A(52), B(66), C(31), D(2058), E(0) #147306
詳解 (共 1 筆)
#857392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I 戶籍資料,除 因避免天災事變、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或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外,
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A)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5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I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 向 戶政事務所 申請閱(B)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III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I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 以 戶籍登記 為 依據。
II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I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或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外,
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A)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5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I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 向 戶政事務所 申請閱(B)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III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I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 以 戶籍登記 為 依據。
II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I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