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戶籍資料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B)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
(C)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D)戶籍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66), C(31), D(2058), E(0) #147306

詳解 (共 1 筆)

#857392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I  戶籍資料,除 因避免天災事變、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或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外,
                       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 (A)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5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I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  向  戶政事務所  申請閱(B)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III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  以  戶籍登記  為  依據
II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I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II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