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大學法規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至少多少以上?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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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679), C(4), D(16), E(0) #691641
統計: A(186), B(679), C(4), D(16), E(0) #691641
詳解 (共 2 筆)
#972174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
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
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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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677
大學法
第9條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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