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幾
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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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4), C(9), D(320), E(0) #691608
統計: A(19), B(74), C(9), D(320), E(0) #691608
詳解 (共 2 筆)
#964007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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