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專科學校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是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產生的方式?
(A)由學校遴選二至三人送教育部遴定後聘任
(B)由教育部聘任
(C)由學校遴定一人送教育部核備後聘任
(D)由學校遴選二至三人送行政院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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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7), C(11), D(0), E(0) #468218
統計: A(25), B(57), C(11), D(0), E(0) #468218
詳解 (共 3 筆)
#2515614
第 16 條n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
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n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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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47
專科學校法第9條
|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直 轄市立專科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聘任;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由董事會 聘任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校長不得兼任校外專職;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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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613
第 15 條n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n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n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n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n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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