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有關高級中學入學資格、入學方式的描述,何者不符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
(A)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B)上述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入學方式包括免試入學、直升、特色招生等
(D)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5), C(134), D(281), E(0) #468224
統計: A(10), B(25), C(134), D(281), E(0) #468224
詳解 (共 6 筆)
#931270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4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第40條 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0
#1517118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34 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
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ㅤㅤ
第 35 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
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
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
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
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
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
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
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
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
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
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
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
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第 40 條
第三十五條至前條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
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
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法已廢止
黃色選項為修改處 43 下列有關高級中學入學資格、入學方式的描述,何者不符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
(A)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B)上述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入學方式包括免試入學、直升、特色招生等
(D)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A)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B)上述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C)入學方式包括免試入學、直升、特色招生等
(D)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0
#807494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1
0
#730308
高級中學法第3條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1
0
#807495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