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超過四十班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幾人?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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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41), C(1), D(2), E(0) #468229

詳解 (共 2 筆)

#730323
第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第23條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 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 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 ;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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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369
護理人員: 未達40班-1人
                   40班以上 至少2人

營養師:40班以上 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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