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定居?
(A)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
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B)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C)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者
(D)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70歲以...
未解鎖
第 16 條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