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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當事人經選定後,仍得更換、增減之,但應通知他造。如未通知他造,其效力如何?
(A)仍屬有效
(B)效力未定
(C)不生效力
(D)由法院裁定代號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DA DA 高三上 (2013/01/26)
第三項:「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7/11/06)

民事訴訟法 第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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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2/07)

該法律關係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應該是(無效),也就是缺乏成立要件,(自始)(不生效力)。例違背善良風俗之契約。

有些不生效力則有成立要件,但缺乏生效要件,故不生効力;但若有了生效要件,就有了效力,此與無效不同。例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若用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則受遺贈人死亡點不重要;用不生效力,則死亡點關係遺贈是否生效。

9F
題目出那麼難下地獄 高三上 (2024/04/23)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 不生效力 〕。

37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當事人經選定後,仍得更換、增減之,但應通知他造。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