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民法之規定,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稱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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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不懼風雨,終會有光。 大三上 (2023/12/20)
依民法之規定,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稱為:
(A) 貨樣買賣
》出賣人對買受人約明以符合貨樣之物品為給付之買賣契約。 (B) 買回
》指以出賣人之買回意思表示為生效條件,而於一定期限內,買回其已出賣的標的物之再買賣契約。 (C) 分期付價買賣
》附有分期支付價金約款之買賣契約。若約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即便在契約中明定買受人有延遲時出賣人即得請求價金,除非買受人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額的⅕,否則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D) 試驗買賣
》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