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以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高等行政法院
(B)地方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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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87), C(15), D(4), E(0) #1090318

詳解 (共 4 筆)

#1561101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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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29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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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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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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