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市地重劃之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處不成者,依規定應如何處理?
(A)逕行提起訴願
(B)逕行訴請法院裁判
(C)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D)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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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35), D(0), E(0) #909002

詳解 (共 1 筆)

#1197263
第 60-2 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
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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