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各種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何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B)被徵收之土地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D)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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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1), D(32), E(0) #909008
統計: A(2), B(2), C(1), D(32), E(0) #909008
詳解 (共 1 筆)
#1591042
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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