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不得超過重劃區總面積的多少比例?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三十五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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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83), C(8), D(7), E(0) #393561
統計: A(63), B(383), C(8), D(7), E(0) #393561
詳解 (共 2 筆)
#1643599
平均地權 第60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
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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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452
平均地權第60條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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