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規定,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C)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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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74), C(22), D(11), E(0) #393567
統計: A(12), B(374), C(22), D(11), E(0) #393567
詳解 (共 3 筆)
#751219
行政程序法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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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617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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