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規定,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C)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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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74), C(22), D(11), E(0) #393567

詳解 (共 3 筆)

#751219
行政程序法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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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617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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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503
行政程序法110.112.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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