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由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A)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B)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C)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D)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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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67), C(39), D(24), E(0) #393572

詳解 (共 2 筆)

#751221
土地法 第 34-1 條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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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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