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損害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B)受損害人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應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利
(C)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供損害賠償之用
(D)登記錯誤是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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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441), C(26), D(55), E(0) #393528

詳解 (共 4 筆)

#751151
土地法 英 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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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563

土地法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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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520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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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513
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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