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登記規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及複丈費
(B)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計收
(C)申請權利書狀補給登記者,免納登記費
(D)登記規費應於登記完畢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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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35), C(400), D(42), E(0) #39353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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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4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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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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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登記規費,除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依第七十條之六規定繳納外,應於申請登記收件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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