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第 11 條
I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II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7 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37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與實際之情形,加以酌減之..-阿摩線上測驗